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的常见问题(上)

[ 来源:注册离岸公司指南 发布时间: 11-04-18 热度: ]
  1、为何需要不反对通知书? 答:由1999年11月11日起,已停止运作而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可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1AA条申请撤销注册。但是,该申请必须附有税务局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B条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 2、谁可以申请不反对通知书? 答:(1)公司的董事   (2)该公司的成员或被该公司提名的人,须同附由一名该公司董事签署的授权书。   (3)如被提名人是一位执业的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师/秘书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除非税务局特别要求,否则无须呈交授权证据。 3、提出申请时须呈交什么文件? 答:(1)已填妥的申请表     (2)款额相等于申请费270元的划线支票、汇票或本票。   在以下情况申请会被拒绝:   (1)申请表没有填妥        (2)支票没有填妥或不能兑现。 4、如申请未能成功,是否可以发还申请费? 答:不可以。不论申请成功与否,申请费一概不获退还。 5、预期何时可得知申请的结果? 答:税务局通常会在收到申请和申请费起计的21个工作天内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如有关公司有未解决的税务问题或未清缴的税款,税务局则会发出反对通知书。 6、发出不反对通知书须考虑什么条件? 答:符合发出不反对通知书的情况如下:   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公司将不会开始/重新营业;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公司以海外业务代理人的身分而欠下的税款),当中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追讨税款的讼费,包括法庭费用、执行讼费、执达主任开支、警卫费用和判定债项利息;   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所发出的报税表,和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该公司在某课税年度应该课税但却未收到该年度的报税表的责任;   公司没有尚未回覆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7、再行递交申请须否另缴费用? 答:无须。 8、税务局有否为再行递交申请设下时限? 答:没有。 9、向公司注册处递交撤销公司注册申请所需的不反对通知书是否设有有效期? 答:法例没有规定申请人须在接获不反对通知书后的某时限之内向公司注册处递交撤销公司注册申请,但是申请人一般应在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递交,否则,申请或会被延误处理,甚至被拒。    相关文章: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的常见问题(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