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的常见问题(下)

[ 来源:注册离岸公司指南 发布时间: 11-04-18 热度: ]
  1、可否要求税务局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复本?复本是否另外收费? 答:可以提出有关要求。税务局可应要求免费发出载有正本发出日期的不反对通知书复本。如须另发不反对通知书,须连同费用270元另行呈交申请表。 2、收到不反对通知书后发现尚未清缴的税款,可否置之不理? 答:不可以。即使未清缴的税款是在税务局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后才发现,也应缴付。若尚有未清缴的税款,税务局可保留权利,根据《公司条例》第291AA(8)条反对撤销公司注册的申请,及/或根据该条例第291AB(2)条向法院申请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 3、假如公司从未申请商业登记,公司的不反对通知书申请是否会被拒?    答:申请会被拒。公司须申请商业登记和支付所有应缴的商业登记费后,才可申请不反对通知书。 4、不营运的公司如在提出申请撤销注册后,可否不续办商业登记和缴交有关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答: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在未获公司注册处批准撤销注册和解散前,仍须续领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和缴交有关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不过,本局在收到该公司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后,会考虑暂缓征收其后开始生效的登记证的登记费及征费,详情如下: (1)在香港税务局收到申请之前必须缴交; (2)在香港税务局收到申请的当天或之后则暂时不须缴交,如日后该公司不完成撤销公司注册的程序,例如:该公司撤销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或不获公司注册处撤销其注册,该公司必须缴交先前暂缓征收的有关登记费及征费。 5、获撤销注册的公司可否像清盘那样,把物业转让予前股东,并豁免缴付印花税? 答:如撤销没有营运私人公司注册的申请获得批准,该公司便会在撤销注册后解散。如公司解散,在紧接其解散前已归属该公司或以信托形式代该公司持有的所有财产和权利,须一概当作无主财物及因此而归属政府所有,因此不存在为已撤销注册公司的转让资产文书加盖印花的问题。 6、如一家没有营运的公司申请撤销注册,并在撤销注册前把物业转让予股东,这项转让可否获豁免缴付印花税? 答:不可以。在撤销注册前,该公司是有关物业的合法和实益拥有人,物业权益不属于股东。因此,如物业从该公司转给其股东,便须如一般转易那样课缴印花税。 7、没有营运的公司如申请撤销注册,可否提交未经审核账目以支持其利得税报税表? 答:不可以。该公司须提交经审核账目以支持其利得税报税表,除非该公司是《公司条例》所指的不活动公司,即该公司在有关期间没有任何会计交易。 8、没有营运的公司如申请撤销注册,是否仍须备存会计纪录?如是的话,须备存多久? 答:根据《公司条例》第292(3)条,在紧接公司解散之前出任公司董事的人,必须确保公司的所有簿册及文据在公司解散后备存最少5年。(如欲得知《公司条例》第292(3)条的进一步解释,请联络公司注册处。) 9、如欲取得有关申请的进一步资料,应与谁人联络? 答:可致电25941788联络本局的撤销注册组。书面查询可邮递至香港邮政总局邮箱132号或电子邮递至[email protected]。如以电子邮件查询,有关电子文件的指定规格、方式及程序,请浏览本局的提交电子资料网页。  相关文章: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的常见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