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清盘基本程序[ 来源:注册离岸公司指南 发布时间: 11-04-18 热度: ]
“结束”香港公司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清盘、撤销注册和剔除注册,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又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 可进行清盘的情况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下称「法院」)可在下列情况将一间有限公司清盘: 1、有关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2、已经通过特别决议案,决定将公司交由法院清盘; 3、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才合理而公平。 一般来说,公司一经法院下令清盘,便无能力促使其资产的所有权有所更动,而管理公司一切事务的权力,亦由该公司的董事或股东移交清盘人。 香港公司清盘程序 法庭强制清盘没有程序可循,但若是股东自愿清盘和债权人自愿清盘,就需遵循“清盘呈请→下发清盘令→正式清盘”的程序。 ☆香港公司清盘呈请 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呈请,要求将公司清盘。清盘案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请人聘请律师进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规则内所订受助资格的呈请人,可获法律援助署提供该方面的援助。呈请人在递交呈请书时,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纳按金港币12,150元。 ☆香港公司清盘令 呈请人向法院提出呈请后,法院会订定聆讯日期,而呈请人则须将清盘呈请书之铃印副本送达有关公司及破产管理署署长。有关公司的全部董事,均会获得通知出席聆讯,而该公司的任何债权人亦可出席。若法院认为将该公司清盘是公平的处理方法,便会颁布清盘令。清盘令颁布后,曾任临时清盘人的人士或破产管理署署长便成为该公司的临时清盘人,须接管该公司。临时清盘人会将该公司的一切资产收集及变卖,以求债权人获得发还最高额的债款。 香港公司清盘简易程序 若有关公司所有财产的总值估计不会超过200,000元,则破产管理署署长可向法院申请,以简易程序将该公司清盘。法院方面,倘接纳该项申请,则会下令: i. 破产管理署署长出任有关清盘案之清盘人,但毋须召开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ii. 毋须成立审查委员会,及破产管理署署长可采取一名清盘人(在有审查委员会的情况下)获该会批准后所能采取的一切行动。 破产管理署署长成为临时清盘人后,可委任代理人协助他管理清盘公司的财产,直至个案终结为止。若有关个案的清盘公司没有足够款项支付代理人的酬金,不足之数将从政府公帑中支付,但支付数额则设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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