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划为香港公司运营成本的支出项目

[ 来源:注册离岸公司指南 发布时间: 11-04-18 热度: ]
 在香港经营公司,主要缴交的是利得税,利得税是针对在港所获利润征收的税项,具体利润额的计算有可参考的准则,并不是所有的支出都可纳为公司运营成本,譬如说以下六项支出,就不可在计算利润时扣除: 1、 在支出后可以或可能再次回收的资产及款项,如保险和存款; 2、 公司缴交的税款; 3、 并非为产生利润而支付的开支,如违反法例的罚款对,对产生公司盈利无任何促进目的的固定房产支出和租金及相应的费用; 4、 支付给股东、股东配偶、合伙人、合伙人配偶的薪水和利息等; 5、 资本的任何亏损和撤回; 6、 公司股东或其他员工的家庭支出和私人支出。  Ps:例举并未涵括所有情况,具体项目可咨询专业机构。        相关文章:香港法院判定公司利润来源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