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国内代表处

[ 来源:注册离岸公司指南 发布时间: 11-07-08 热度: ]

外资公司国内代表处



代表处一般可不单独核算,可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其业务类似于民法规定的行纪,只联系业务,一般不单独与客户形成直接的购销关系;而分公司则不然,分公司一般应单独进行工商登记,单独进行税务登记,单独计缴流转税,除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计缴以外,其他的业务可以按总公司的业务处理(当然,部分业务须总公司授权如对外担保等),类似于子公司,除所得税以及所有者权益核算(分公司收到总公司启动资金应作上级拨入资金,总公司作拨付所属资金,并可设置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与总公司往来,报表可单独报送税局,总公司应编制汇总报表对外报送,而子公司与母公司则应编报合并会计报表)。


1、外资公司律师公证档,即“中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公证档”(通常由贵司提供,也可委托我司代办);
2、外资公司章程原件;
3、代表处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2张;
4、场地证明原件(租赁合同、消防意见书、房产证明);
5、外资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最好为中文版本,并写明“无不良记录”);
6、外资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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