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税务解析??香港利得税、薪俸税

[ 来源:注册离岸公司指南 发布时间: 11-05-26 热度: ]

香港公司税务解析——香港利得税薪俸税

《税务条例》规定征收的税项:香港利得税薪俸税

香港利得税

课税范围
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因此,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它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1) 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 2004年 6月 25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
(3)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它类似收费款项。由 2003/04课税年度开始,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由 16%调高至 17.5%。至于非法团业务,2003/04课税年度利得税税率由 15%调高至 15.5%,2004/05课税年度起再调高至 16%。

评税的基础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对于按年结算帐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该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在停止经营的业务方面,除了若干情况须特别处理外,一般来说,应评税
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

豁免及扣除
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及从其它人士收取已包括在须予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都不列入收受人应评税的利润内。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其中包括:
(1)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须符合若干条件)及租用建筑物或土地的租金;
(2) 坏帐及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