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清盘

[ 来源:注册离岸公司指南 发布时间: 11-05-04 热度: ]

香港公司清盘

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

1)股东自愿清盘
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账簿完整
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2)债权人自愿清盘
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账簿完整
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3)由法庭强制清盘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
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牵涉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香港公司注销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条规定,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全体股东同意
该公司已没有任何运作或经营业务,或由申请注销日期起计,该公司已停止运作超过3个月没有未偿还的债项,包括政府牌照费及税款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

此外,倘若有人对该项注销持有反对意见,可以在注销生效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注销的公司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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